近日,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更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核有关工作的通报》。下文如下: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人员改革的意见的通报》(厅字﹝2019﹞34号),深化放管服改革,建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发表的核电厂消防监督管理体系,修改审核流程,延长审核时间,确保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更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核有关工作通报如下。
一、规范和完备消防审核管理工作(一)规范消防审核事项申请人时间及材料拒绝。1.核电厂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应该在核电项目取得国务院核准后,向国家能源局递交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
初步设计予以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展开主体工程施工。2.核电厂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应该在核电项目最后一台机组不具备商运条件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人消防竣工验收。
本通报公布前早已商运的核电项目,申请人竣工验收时间可必要延后。3.企业在申请人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核前,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已完成技术评审。在递交涉及材料时,应附专业机构开具的评审报告。(二)创建专家审查制度。
4.国家能源局的组织核安全、消防、核电设计及运营管理等方面专家,正式成立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负责管理审查会核电厂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申请人。5.国家能源局法院申请人后,的组织开会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会议,征询有关申请人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汇报,积极开展发言评议,构成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按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国家发改委。二、完备专业机构评审工作机制(三)规范自由选择专业机构。
6.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管理的组织核电厂消防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评审工作并分担全面责任,应该按照有关法规拒绝,自律、规范、筛选自由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统一分担核电厂消防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评审工作。7.专业机构应该不具备的条件:分担核岛消防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评审,应该是分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选入专业不含核电),或者是不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的工程设计核工业行业反应堆工程设计(不含核电站反应堆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
分担核岛以外消防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评审,应该是分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选入专业不含核电),或者是不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的工程设计核工业行业反应堆工程设计(不含核电站反应堆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核电、电力行业单位。8.专业机构不应具备符合核电厂消防评审拒绝的比较平稳、结构合理的专业化队伍,创建有效地的质量保证体系,无不当信誉记录。9.核电厂营运单位自由选择的专业机构,不得与项目设计单位、营运单位、核电厂有限公司企业集团不存在有限公司、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根本性关联关系。(四)规范专业机构评审工作。
10.专业机构应该依法依规积极开展评审工作,独立国家递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在评审过程中如找到根本性问题和风险隐患,不应第一时间通报企业排查;企业不予排查的,不应在评审报告中尤其解释。11.创建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予制度。专业机构不应将评审工作跨越到核电厂消防工程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对施工图设计阶段实施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情况展开适当的过程检查和抽验,对消防工程建设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展开现场亲眼,提升评审工作深度、质量和效率。
12.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组织对专业机构评审工作展开监督抽验,引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从业不道德、实施主体责任,依法处罚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当严重违法违规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实施行业解散、永久禁入。三、更进一步实施企业主体责任(五)强化消防设计过程质量掌控。13.设计单位要强化消防施工图设计质量掌控,增强设计模块管理,作好同涉及系统的协同设计。
核电厂营运单位要强化对施工图设计审查未尽,依据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及有关法规标准,的组织对施工图设计展开审查,在消防单项工程施工前,不应已完成该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14.核电厂有限公司企业集团要作好消防设计变更的审查工作,其中对初步设计确认的设计标准、原则、主要技术方案等展开更改的,需经专业机构评审接纳。
(六)完备企业消防自竣工验收工作。15.核电厂营运单位要强化消防自竣工验收,提升工作质量,每个辟构筑物及设施在月投入使用前,不应已完成该单项工程的消防自竣工验收。16.核电机组首次装料前,核电厂营运单位不应全面实施对核岛、常规岛等有关消防工程自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有关消防工程符合核安全拒绝,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国家核安全局的装料前审查。
17.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和国家核安全局对消防涉及系统的审查意见,在申请人消防竣工验收时悉数递交。(七)及时已完成竣工验收排查工作。
18.实施问题排查允诺。对竣工验收中找到的需现场排查的问题,核电厂营运单位要按照不应改尽改为、能早于尽快的原则,及时积极开展工程改建、设备替换等工作。对于确需较长时间排查且对核安全没最重要影响的问题,核电厂营运单位可对问题排查做出允诺,具体排查时限和排查已完成前的临时管控措施,经专业机构评审接纳后,向国家能源局申请人消防竣工验收。
19.核电厂营运单位要严苛遵守允诺,如期已完成排查并经专业机构证实。允诺事项排查情况及专业机构证实意见,于事后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发表方式对排查情况展开抽验。20.本通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报规定不完全一致的,以本通报不尽相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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